1.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涉及知识成果和知识价值的一种权利,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工商经贸等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简要地说,是人们对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和知识财产所依法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民事权利。
2.知识产权的种类
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规定,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对自己的创造性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总称。同时《民法通则》还对知识产权作了专节规定,该专节规定了六种知识产权类型,即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一)版权(著作权)
英美法系称版权,我国称著作权,是版权的同义语,也有人把它概括为文学产权(Literature Property),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人(包括创作者、传播者和其他著作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对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版权的主要范围是: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邻接权作品:演出(表演)、录音、录像和广播作品;
(3)计算机软件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文档资料和计算机操作程序两个部分,近年来被多数国家列为版权保护的一种作品)。
(二)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指法律赋予人们在工商业领域中为使用而做出的创造性构思或区别性标志、记号、品牌等方面所享有的专有权。工业产权包括工业所有权和商业所有权,其中“工业”一词包括工业、农业、采掘业等各个产业部门,还包括商业等经贸企业,也有人统称为“产业产权”。工业产权范围包括:
(1)专利:是指依法批准的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成果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所有权。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三种。
(2)商标:俗称商品的名称,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精心设计后,人为的有意识的置于商品上的一种专门的可视性标志。
(3)服务标记:服务行业的专用标志。也称“服务商标”或“劳务标志”。根据《尼斯协定》(第九版),服务业包括11类:广告与实业、保险与金融、建筑与修理、电信、运输与贮藏、材料处理、教育与娱乐、其他诸如餐饮住宿、理发美容等服务行业使用的用以区别其他服务行业和系统的一种特别标志。
(4)厂商名称:以国名、地名和字号组成的工商企业名称,包括各种商贸机构的“商号”,旨在辨认和识别不同的企业。
(5)地理标志(货源标记):包括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两种。产地标记一般是指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所在国及其地理名称,用于标志产于该地的产品。原产地名称除反映产品的来源之外,还标明产于该地的名优产品,它和产品的驰名度是联系在一起的,产品的驰名度是该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相结合的产物。
(6)反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包括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地理标志等侵犯工业产权的行为。
(三)其他知识产权即科技成果权
其他知识产权即科技成果权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新兴的高科技成果权,其中相当一部分成果很多国家的专利法和我国的专利法还没有规定为专利授权范围;一类是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秘密,包括部分商业秘密和实验数据。
3.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智力成果广泛传播,以产生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后,著作权人通过许可使用制度,将其作品的内容向社会传播,有助于加速文化交流和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繁荣文化市场;工业产权人通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智力成果,可使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从而创造出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因此,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智力成果商品化的法律前提和保障。
(2)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
知识产权法确认发明人、设计人、作者等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专有权、专利权,并保护其不受侵犯,不仅使他们受到精神鼓励,而且能在法律保护下取得经济利益。这样,就会调动人们从事科研活动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从而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精神财富。因此,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助于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发他们的创造热情。
(3)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进行国际竞争,开展国际间科技、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对开发智力成果,开拓技术市场,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对外经济技术、科学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4.知识产权法
中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现已建立起符合国际先进标准的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5.知识产权法的法律制度体系
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
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证书专利权法律制度,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
6.三大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